評鑑杯內三公克的茶乾

浸泡六分鐘後的茶湯

沖泡溫度、請降溫到90度以下、做成冷泡茶風味更佳

Teahome有機農園生產的【蜜甜香茶】

 

新茶上市

Teahome有機農園從開始參加驗証已六年

因為生態平衡的關系,如有病蟲害其實都是輕微不嚴重

一直都未出現過蜜香茶

 

2011年氣候異常

(一)早春很冷且冷很久,茶園 的天敵跟害蟲都凍死的差不多了

天氣轉暖後,僅存的開始繁殖

(二)小綠葉蟬很小、繁殖的很快,天敵 身材比較大就的慢很多、(三)再加上久旱不雨

(四)早春茶生長期間長,胺基酸含量高所以甜度高

適合的天氣、沒了天敵,也沒農藥

大肆入侵的狀況下,致產量剩不到四成

四種因素造就 了Teahome有機農園的蜜甜香茶

它是可遇不可求的

下次什麼時候出現是無法預期的

(上次做這個蜜甜香茶,好像在7-8年未做有機之前,也是早春茶)

 

跟高山的凍頂美人不同的地方在於

無毒農業跟有機農業

夏秋茶與早春茶

季節不同、管理不同、口感與香氣都不同

 

高山的凍頂美人的蜜香味比較明顯

Teahome茶園蜜甜香茶,淡淡的蜜甜滋味無人能比

 

2012年春三月寒流一直來、心想可能今年也會有蜜香吧

不過.....事實是....幾波的攻勢都讓寒流給化解了...

小綠葉蟬沒危害成功

所以今年確定沒有產出、果然是可遇不可求

剩下的售完就沒囉

小綠葉蟬危害的茶芽會比較小...

葉底有一半以上都是枝連葉

 

建議沖泡方式

水溫以水開了之後、關火、洗壺、置茶、沖泡(此時約是90度左右)

置茶不用多(約壺的1/4~1/5左右,五泡過後、壺蓋仍能輕輕蓋合)

第一泡浸泡約一分鐘(無需洗茶,但需先把壺燙洗過)

第二泡約30秒

第三泡也約30秒

再來每泡約加15秒

(再視個人口味加多置茶量或是浸泡時間)

或是大杯茶

可直接用3g的茶(約保特瓶一平蓋),加熱水300-500cc,直接浸泡到溫,飲用。
 

或是冷泡茶

用3g的茶(約保特瓶一平蓋),加到600cc的保特瓶中、室溫置放3-4小時,或冰箱6-8小時,飲用。

其風味都是很好的。

 

Teahome有機農園生產的【蜜甜香茶】

產季:為2011年4/3日採收的早春茶

生產地:南投Teahome有機農園

焙火程度為【輕焙、 甜香】

烘焙封裝日期:20120203

包裝:150g真空包裝 ,內置脫氧劑,淨重為150g+-3g盒裝為半斤盒內有二包150g

售價為1600元/斤/150g*4

售價為400元/150g

售價為800元/150g*2

二斤以上免郵資

歡迎與賣場其它的茶合購以省郵資

 

 

蜜甜香茶MOA認証通過的有機茶園所生產的茶品

生長過程完全尊照有機茶的規範來管理

保証農地不受污染,茶園管理過程中完全不用農藥、不用化學肥料及任何非天然化合物

天然、健康、環保、綠色食品

From: "Edmond **"

To: <service@teahometw.com>

Sent: Monday, September 19, 2011 2:27 AM

Subject: Re: Tea Order

> Hi 鄭先生,
>
> 已經收到了.  我很喜歡新產品蜜甜香茶, 天然的味道真是好喝,下次一定回購.

 

----- Original Message -----

寄件者: migy**@msa.hinet.net

收件者: teahometw

傳送日期: 2011年6月22日 下午 11:49

主旨: 購買茶葉,已匯款

鄭大哥你好

我要再訂購一些茶,您的蜜甜香茶,真的有蜂蜜的味道ㄟ,真好喝

謝謝你這麼用心的種出這樣好喝的茶

 

 

MOA頒發的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作物(符合此規範的才能稱為「有機茶」)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0981047713 號令發布修正部分條文

 

~~只是想告訴您、我們做到囉~~~

20060221 MOA人員到茶園中,抽驗土壤(表土及裡土)還有灌溉用水的水質

 

Teahome就是給您建康、給您自然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農糧字第0九二00二一一六五號令訂定
  •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0961061246號令發布訂定全文共31條條文
  •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0961061827號令發布修正第25條條文
  •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0981047713 號令發布修正部分條文及第6條附件一、第9條附件二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產廠(場):指在國內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之過程所涉之場所。

二、增項評鑑:指驗證機構為確認經其驗證通過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於驗證有效期間內得否增加驗證範圍所為之評鑑。

三、重新評鑑:指驗證機構為確認經其驗證通過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於驗證有效期間屆滿後得否再取得驗證通過所為之評鑑。

四、追蹤查驗:指驗證機構為確認經其驗證通過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於驗證有效期間內持續符合驗證基準所為之查核。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在國內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過程之產品驗證。

第六條第二項所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第一部分第二點之轉型期間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得準用本辦法規定,於其品名標示有機轉型期文字。

前項轉型期間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不得使用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之有機農產品標章。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驗證機構,指依本法規定認證並領有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文件之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
第五條 申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農民。

二、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場、畜牧場、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

三、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者。

第六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申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

一、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生產廠(場)地理位置資料,包括土地坐落標示及足以辨識之鄰近地圖。

三、依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之生產或製程說明。

四、維持有機運作系統相關之紀錄與文件,包括工作及品管紀錄、原料及資材庫存紀錄、產品產銷紀錄,及生產用地、設施及環境管理紀錄。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所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如附件一

第七條 驗證機構受理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之驗證,應辦理書面審查、實地查驗、產品檢驗及驗證決定之程序,並於各階段程序完成後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驗證機構應就前項各階段程序訂定作業期限,且各階段程序作業期限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但經通知申請人補正或限期改善之期間,不列入計算。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機構應敘明理由後駁回申請:

一、申請驗證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之生產或製程未符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且情節重大。

二、申請驗證之農產加工品其有機原料含量低於百分之九十五。

三、因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致書面審查後六個月內無法進行實地查驗。

四、經通知補正或限期改善,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補正或改善。

五、產品檢驗結果未符合本法第十三條規定。

六、自申請案受理之次日起,因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逾一年未結案。

第九條 申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通過者,由驗證機構與申請者簽訂契約書,並就通過驗證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按類別發給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

前項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產品類別及品項。

三、有效期間。

四、驗證機構名稱。

五、證書字號。

第一項所定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產品類別及品項,如附件二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相關資料申請變更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

一、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或主要管理者變更。

二、減列驗證場區、驗證產品品項。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者,依原證有效期間換發證書。

第十一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之生產、製程或維持有機運作之系統變更時,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報請驗證機構審查。

驗證機構就變更部分審查,認定足以影響原驗證結果者,驗證機構應就變更部分驗證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就增加驗證部分檢附相關資料申請增項評鑑:

一、增加驗證場區。

二、增加驗證產品品項。

前項增項評鑑通過者,依原證有效期間換發證書。

第十三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生產廠(場)遷移或增加驗證產品類別,應重新申請驗證。

分裝或流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其廠(場)遷移不涉及變更原有作業及管理措施者,不受前項限制。但遷移後之廠(場)應符合衛生安全相關之規定。

第十四條 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不得移轉他人使用。
第十五條 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農產品經營業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申請展延;逾期申請展延者,不予受理。

前項展延之申請經重新評鑑符合者,換發證書。

第十六條 驗證機構對通過驗證產品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追蹤查驗。

前項追蹤查驗每年至少一次,必要時得增加追蹤查驗次數。

第十七條 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驗證、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增項評鑑、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重新評鑑及前條所定追蹤查驗,準用第七條第一項之程序辦理,或由驗證機構依個案判定後執行其中必要之程序。
第十八條 驗證機構依據相關事證判斷經其驗證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與驗證基準有不符之虞時,得於生產廠(場)逕行抽樣檢驗。

前項抽取之樣品免給付價款。

第十九條 驗證機構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終止農產品經營業者驗證通過資格時,應通知主管機關。

經驗證機構終止驗證者,六個月內不得再提出驗證申請。

第二十條 驗證機構實施驗證、增項評鑑、重新評鑑、追蹤查驗或抽樣時,受檢查場所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應陪同檢查。

驗證機構辦理前項工作後應作成紀錄,受檢查場所之負責人或陪同檢查者應於紀錄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一條 驗證機構依本辦法作成之紀錄及文件,應保存三年。

農產品經營業者維持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運作系統相關之紀錄及文件,應至少保存一年。但驗證產品標示有效日期者,應至少保存至有效日期屆滿後一年為止。

第二十二條 驗證機構應按季將已通過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名單、驗證產品類別、品項及驗證證書有效期間等相關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三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標示所用文字,以中文正體字為之,並得輔以外文及通用符號。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原料名稱。

三、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聯絡電話號碼及地址。

四、原產地(國)。但已標示製造廠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

五、驗證機構名稱。

六、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字號。

七、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前項第一款品名與第二款原料名稱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第一項第一款之品名,應標示有機文字。

第二十五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原料名稱之標示,除水及食鹽外,得以有機文字或其他符號修飾或註記有機原料。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原產地(國)之標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含量不低於百分之九十五之原料原產地(國)或含量最高之前三項原料原產地(國)為標示。但原料經於國內加工後已產生實質轉型者,以足以表徵為國產品之文字為標示。

二、於包裝或容器明顯位置標示。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驗證機構名稱應於包裝或容器明顯位置標示。但已使用驗證機構標章為標示者,得免標示。
第二十八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營利之固定場所販賣散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應於陳列販賣處以告示牌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並展示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

前項品名及原產地(國)之標示,準用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第一項所定原產地(國)標示之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分。

第二十九條 (刪除)
第三十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應使用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之有機農產品標章,並得同時使用驗證機構標章。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二、生產環境條件

(一)

農地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供農作使用之土地。

(二)

農地應有適當防止外來污染之圍籬或緩衝帶等措施,以避免有機栽培作物受到污染。

(三)

灌溉水質及農地土壤重金屬含量應符合本規範訂定之標準(如附表)。如有特殊情形,得檢附相關資料,送請輔導小組審議調整之。

(四)

農地應施行良好之土壤管理及水土保持措施,確保水土資源之永續利用。

三、短期作物之田區取得有機驗證前,需有二年的轉型期,長期作物(如多年生之果樹、茶樹等)則需三年的轉型期。轉型期間應在驗證機構輔導下,依據本規範施行有機栽培。

四、作物、品種及種子、種苗

 (一)

選擇環境適應性佳及具有抗病蟲害特性的作物種類或品種,並儘量以生物及遺傳多樣化為原則,改進生產環境之生態多樣化。

(二)

種子不允許以合成化學物質、對人體有害之植物性萃取物或礦物性材料處理。

(三)

種苗之育苗過程中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

(四)

不允許使用任何基因改造之種子及種苗。

(五)

合格種子、種苗無法取得時,方可採用一般商業性種子、種苗。

(六)

育苗場設施不允許以合成化學物質消毒。

五、雜草控制

(一)

以人工或機械中耕除草,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

(二)

採行敷蓋、覆蓋、翻耕、輪作及其他物理或生物防治方式,適度控制雜草之發生。

(三)

不允許使用任何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及資材。

六、土壤肥培管理

(一)

適時採取土樣分析,瞭解土壤理化性及肥力狀況,作為土壤肥培管理之依據。

(二)

採取適當輪作、間作綠肥或適時休耕,以維護並增進地力。

(三)

施用農家自產之有機質肥料、經充分醱酵腐熟之堆肥或其他有機質肥料,以改善土壤環境,並供應作物所需養分。有機質肥料重金屬含量應符合本規範訂定之「有機農業灌溉水質及土壤、有機質肥料之重金屬容許量標準」。

(四)

不允許施用化學肥料(含微量要素)、含有化學肥料之微生物製劑及有機質複合肥料。

(五)

礦物性肥料應以其天然成分之型態使用,不允許經化學處理以提高其可溶或有效性。

(六)

不允許使用任何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及資材。

七、病蟲害管理

(一)

採輪作及其他耕作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種植忌避或共榮植物及天然資材防治等綜合防治法,以防病蟲害發生。

(二)

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及對人體有害之植物性萃取物與礦物性材料。

(三)

不允許使用任何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及資材。

  八、收穫、調製、儲藏、加工、包裝及行銷

(一)

有機農產品收穫後處理不允許添加或使用合成化學物質,也不允許以輻射或燻蒸劑處理。

(二)

確保有機農產品不會受到非有機農產品之混雜或污染,採收過程及其收穫後之調製、貯存、加工、包裝及行銷,均應與一般農產品分開處理。

九、技術及資材

 (一)

雜草控制技術及資材:

 

1.可用:

 

(1)水田與旱田輪作,不同作物輪作、間作等。

 

(2)人工及機械除草。

 

(3)敷蓋雜草或作物殘株。

 

(4)農田中飼養家禽及家畜等。

 

(5)利用植物相生相剋之原理。

 

(6)含有雜草種子的材料製作堆肥,必需使其充分醱酵完熟,以殺死其中所含雜草種子,方可使用。

 

(7)敷蓋聚乙烯、聚丙烯及其他聚碳酸酯基產品,使用後應從土壤清理出去,不允許在田地上焚燒。

 

2.禁用:

 

(1)合成化學物質。

 

(2)殘留農藥、輻射性物質、過量重金屬之作物殘渣及生物資材。

 

(3)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或資材。

 (二)

土壤肥力改良技術及資材:

 

1.可用:

 

(1)各種綠肥作物。

 

(2)作物殘株、雜草或落葉及其所製成之堆肥。

 

(3)豆粕類或米糠。

 

(4)木炭、竹炭、燻炭及草木灰。

 

(5)菇類栽培後之堆肥。

 

(6)製糖工廠之殘渣(甘蔗渣、糖蜜等)。

 

(7)未經化學及輻射處理之腐熟木質材料(樹皮、鋸木屑、木片)。

 

(8)海藻。

 

(9)植物性液肥。

 

(10)泥炭、泥炭苔。

 

(11)禽畜糞堆肥。

 

(12)骨粉、魚粉、蟹殼粉、蝦殼粉、貝殼粉、蛋殼及海鳥糞。

 

(13)磷礦粉、苦土石灰及含有石灰之礦物粉碎而成之資材。

 

(14)麥飯石粉、蛭石粉及真珠石粉。

 

(15)符合本會有機質肥料類品目編號5-01(植物渣粕肥料)、品目編號5-02(副產植物質肥料)、品目編號5-03(魚廢物加工肥料)、品目編號5-04(動物廢渣肥料)、品目編號5-07(氮質海鳥糞肥料)、品目編號5-08(禽畜糞加工肥料)及品目編號5-09(禽畜糞堆肥)規格之產品。

 

2.禁用:

 

(1)除上述外之化學肥料。

 

(2)殘留過量農藥、重金屬、輻射性物質等之作物殘渣及生物資材。

 

(3)未經分類之都市垃圾或廢棄物。

 

(4)下水道污泥。

 

(5)廢紙、紙漿。

 

(6)未經淨化處理及充分腐熟之家畜排泄物。

 

(7)人糞尿。

 

(8)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及資材。

 

(9)智利硝石。

 (三)

病蟲害防治技術及資材:

 

1.可用:

 

(1)輪作、間作或混作共榮作物。

 

(2)忌避植物。

 

(3)繁殖及利用昆蟲天敵。

 

(4)利用捕食動物(家禽、青蛙及鳥)。

 

(5)選用非基因改造生物之抗病蟲害品種。

 

(6)捕殺、高溫處理,但不允許將整個田區殘株焚燒。

 

(7)利用不含合成化學物質之紙袋、網袋、塑膠布及不織布袋等防護。

 

(8)設置水溝、各種物理性陷阱。

 

(9)果樹基部以麻袋、稻草包裹,防治天牛。

 

(10)種子以水選(鹽水、溫水等)、高溫及低溫處理、浸泡醋或漂白水殺菌。

 

(11)利用太陽能之消毒。

 

(12)利用性費洛蒙、誘蛾燈、光及有色粘蟲紙。

 

(13)大蒜、辣椒、蔥、韭菜、苦楝、香茅、薄荷、芥菜、萬壽菊、無患子等浸出液或天然抽出液。

 

(14)海藻。

 

(15)咖啡粕。

 

(16)草木灰。

 

(17)釀造醋、酒類、砂糖、麵粉、奶粉及植物油。

 

(18)石灰、石灰硫黃合劑。

 

(19)不含殺菌劑之肥皂。

 

(20)矽藻土。

 

(21)蛋殼。

 

(22)非基因改造之蘇力菌、其他生物及病毒性製劑。

 

(23)植物性中草藥浸出液。

 

2.禁用:

 

(1)毒魚藤。

 

(2)除上述以外之合成化學物質及基因改造生物之製劑或資材。

 

(3)外生毒素。

 (四)

生長調節技術及資材:

 

1.可用:

 

(1)整枝、剪定、嫁接、環狀剝皮及斷根等方法。

 

(2)醋、砂糖及胺基酸。

 

(3)水果催熟用之乙烯氣體或電石氣。

 

2.禁用:除上述以外之所有生長調節劑。

 (五)

調製儲藏技術及資材:

 

1.可用:

 

(1)控制氣體如二氧化碳、氧氣、氮氣及乙烯。

 

(2)溫度調節。

 

2.禁用:抗生素及其他合成化學物質。

(六)

微生物資材:

 

1.可用:

 

(1)非基因改造之根瘤菌、菌根菌、溶磷菌及其他有益微生物。

 

(2)外國微生物製劑需經國內學術試驗研究機構試驗,證實有效且無害者始可使用。

 

2.禁用:含有合成化學物質之資材。

 (七)

其他技術及資材認為有必要增列者,經由驗證機構提案,送請輔導小組審議通過後公告。

 

                               附表

有機農業灌溉水質及土壤、有機質肥料之重金屬容許量標準

重金屬項目

灌溉水質

土壤mg/kg)

有機質肥料mg/kg)

砷(As)

1.0(mg/l)

15

50

鎘(Cd)

0.01(mg/l)

0.39

5

鉻(Cr)

0.1(mg/l)

10

150

銅(Cu)

0.2(mg/l)

20

100

汞(Hg)

0.005(mg/l)

0.39

2

鎳(Ni)

0.5(mg/l)

10

25

鉛(Pb)

0.1(mg/l)

15

150

鋅(Zn)

2.0(mg/l)

25

800

酸鹼度

6.0~9.0(pH)

 

 

電導度

750(μmho/cm,25℃)

 

 

備註:土壤砷及汞為全量,其餘為0.1N HCl抽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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